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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动态研究的一部力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24 法制日报

  刑事裁量权的运作是刑事法律适用活动必然衍生的社会现象。可以这样说,刑事裁量活动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表征着一国刑事法治的发展程度。因此,在加强刑事法律规则研究的同时,展开对刑事裁量权的立法配置、运作规律和发展趋势的深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刑事意义。山东大学周长军教授的《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一书就深入展示了基于刑事裁量面向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可能前景与现实路径。

  细阅全书后,笔者认为,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1.选题好。规则与裁量的冲突和调适是法学研究生生不息的主题。我国的刑事法学虽承认规则与裁量的二分,但长期以来将注意力主要聚集于各种刑事法律规则的研究,而轻忽了对另一面向———司法裁量活动的研究,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裁量无序和裁量无度现象。因而以刑事裁量权为选题,深入研究刑事裁量权的运作规律和控约机制,防范刑事裁量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意义重大。事实上,该书正是在作者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其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在作者与左卫民教授一起写作《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时,就对法官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应当如何通过裁量来协调刑事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初步研究。后来在大量阅读英美学术界关于刑事裁量权的研究文献基础上,作者展开了对刑事裁量权的进一步研究。

  2.系统性。该书作者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即在裁量权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刑事法治如何达成?基于此问题意识,该书深入研究了刑事裁量权的内涵、外延及其特征,考察了刑事裁量权得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法学基础、心理学基础、政治学基础,透析了程序运作、事实认定、罪之确定、刑之量定等活动中的裁量权运作形态,从学理上研究了刑事裁量权的类型,揭示了刑事裁量权运作的价值及其可能的负效应,并深入研究了现代刑事裁量权的运作技术、行使原则及其与刑事政策的内在关联和控制机制,最后在总结刑事裁量权运作规律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裁量权制度的未来走向与现实路径。总之,全书结构严谨,论题的展开系统深入。

  3.创新性。首先,针对国内关于刑事裁量权的研究所呈现出来的分散化、零碎化、片面化的不足,该书在传统的理性主义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类型学分析等方法之外,在国内首次采取刑事一体化的方法,将法官裁量权、检察裁量权和警察裁量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整合性研究,从而突破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学科之间的传统分界。具体而言,该书以刑事程序的自然推进顺序为经,以警察、检察官、法官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活动为纬展开刑事裁量权的研究,并据此发现了传统的对于法官裁量权、检察裁量权和警察裁量权进行的零碎化研究所难以发现的一些诉讼规律,如裁量权的总量守恒规则等。其次,该书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地设计了刑事裁量权的制度框架和控约机制,总结了刑事裁量权的运作规律,据此提出了“裁量性司法”的命题,并前瞻性地指出,裁量性司法必将是我国未来刑事司法发展的走向。其具体方案是:在整体上紧缩警察裁量权的同时,减少乃至废除立法解释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加强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解释权,限制法官的程序性裁量权和刑罚裁量权,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裁量权。

  总之,该书可以称得上近年来关于刑事法律的动态研究的一部力作。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该书前言中所指出的:“对于法治来说,至规则则当然无法治,但若虽有规则而不行,同样也无法治可言。以此观之,规则与裁量是法律的规范性与适用性的统一。在以前的法学研究中,我们更重视对规则的规范法学的研究。因此,规范法学永远是法学知识形态的主流部分。对于裁量的研究则相对缺乏,因此法学理论难以生动起来。现在,周长军的博士论文关于刑事裁量权的研究,可以看作是一种动态法的研究或者法的动态研究的标志性事件。”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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