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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冠名公交车站海龙状告北京公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本已与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公交站牌增名费用的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集团),却因为北京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55件实事而没能增名成功。为此,该公司将公交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80万元冠名费,并赔偿利息损失30余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海龙集团称,2000年8月,其与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811路、808路、716路及320路四条公交线沿线的各个车站站牌上凡“中关村”站名都增附“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且约定此合同永久有效,增名及广告费用80万元,一次性支付。事后,海龙集团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公交广告公司却没有依约履行义务。

  对于海龙集团的意见,公交广告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公交广告公司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从2005年3月15日至2006年6月15日间,公交广告公司已将“中关村”站名增附了“海龙大厦”名称。但之后,由于北京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55件实事中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公交站名”,因此才将增附的“海龙大厦”名称删除,此完全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在今天的法庭上,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并没有太大分歧,但对于市政府承诺的55件实事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却各持己见。海龙集团提出,政府承诺的55件实事均为指导性意见,并非强制性的行政命令,不符合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但公交广告公司却认为,政府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其他机构并非强制性,而对于公交集团这样的特殊国有企业来讲却是必须执行的。

  由于双方均表示对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可以进行协商,因此案件将进行进一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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