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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广告的权利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34 国际在线

  作者:杨涛

  企业当街擅自发放印有宣传内容的各种赠品,将被视为发放小广告的一种形式,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这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的说明。

  小广告的乱散发乱张贴,的确让人生恶,通过立法加以封杀也能得到许多市民的拥护。不过,对经营者来说,它降低了宣传成本;对消费者来说,它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封杀,对何种广告可以封杀,是否除封杀外,不能有其他疏导措施,都值得商榷。

  在美国,商业广告受到宪法中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但实际上,商业资讯在发现真理和健全民主政治制度上,与其他言论不可比;商业资讯的真实性要受到政府的规制;商业资讯的传播方式可能会与公民的其他自由和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商业广告的言论自由保护又是最低限度的。

  在我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范畴也应扩及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内容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但是对于商业广告的散发方式却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公民有权利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但是,由于商业广告的张贴与散发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容市貌,对于在公共场所的商业广告进行立法规制确有必要,但必须合法、合理。

  从合理性上讲,对于商业广告的限制不能过度扩大范围。比如对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些商业广告毕竟对市容市貌影响较大。但是,如果对于个人或者企业在公众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却有些过度,因为这种散发行为毕竟危害不大,应当适当允许其存在,如果这些广告存在违法内容,可以事后的处罚来进行防范。

  从合法性上讲,对商业广告的限制,涉及到对商业资讯自由的限制,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进行规范。

  法治政府不仅要防范对公众和公民权利损害的行为,也要保障相对方公民商业资讯自由,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因为,仅仅在公共场所堵商业广告是不够的,政府还应当提供合适的场所来疏商业广告,以满足人们的正当要求。比如在固定的地方提供张贴栏,给那些租房、找保姆、寻家教等事务的人提供张贴小广告的机会;指定一些特定的公共场所允许企业和个人在此散发宣传品、广告等等。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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