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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村规民约”竟然大过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50 兰州晨报

  泾川一妇女离婚后出外打工村委会擅自“没收”其征地补偿款

  虽然户口还在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自己的承包地也在这个村子,可是由于和丈夫离婚,34岁的郭玉梅竟然被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由,剥夺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本属于她的征地补偿款,也被村委会以“离婚了就不是山底下人”为由拒付。

  村委会:离婚了不分配征地补偿款

  据郭玉梅讲,1993年她和泾明乡山底下村村民王元兴结婚,后来生有一个女孩。200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商定:郭玉梅户籍不变,仍在泾明乡山底下村沟里社,原有的承包地经营权归郭玉梅所有,由王元兴代为耕种,每年支付给郭玉梅粮食800斤。郭玉梅还向记者出示了户口本、土地经营合同复印件。

  郭玉梅说,离婚后她没有再婚,一直在外打工谋生。2005年,银武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她的耕地也在被征用范围。建设方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再按照补偿标准分配给农户。按照分配数额,她应该得到7150元的补偿款。然而,2006年7月,村民承包地征用补偿款发放时,村委会却以她离婚为借口,拒不支付补偿款。她曾经多次找村支书、村主任交涉,他们回答:“按照村民自治原则不予分配。”随后,郭玉梅又找泾川县妇联、信访局、泾明乡政府反映情况,但仍然没有结果。10月份,她到泾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但法院却没有立案。

  相关部门:村委会的做法错误

  随后,记者就郭玉梅反映的问题电话采访了泾川县有关部门,答复一致: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

  泾川县妇联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郭玉梅曾经来妇联反映过这个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但是,村委会认为,郭玉梅和丈夫离婚后,多年没有履行自己作为村民的责任、义务,也没有耕种土地,没有交纳相关费用。因此,按照“村规民约”以及全体村民意见,不给郭玉梅发放征地补偿费,是合情合理的。出现这种情况,妇联的调解作用也无法奏效,当事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了。

  泾川县信访局表示:郭玉梅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信访规定,信访局已经把情况转达给了乡政府,由乡政府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同时,这位工作人员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村委会应该支付郭玉梅的征地补偿费。

  记者又电话采访了泾明乡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泾川县已经要求他们尽快调查处理此事,由于乡领导不在,他将情况问明后再告知记者。随后,记者按照郭玉梅提供的一个手机号码,拨通了山底下村党支部书记王安贤的电话,当说明缘由后,王支书却说:“打错了!”随即挂断了电话。

  律师:离婚妇女享有土地承包权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忠义。张律师表示,村委会的做法已经侵犯了郭玉梅的合法权益。他解释说,为了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作了专门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截至发稿前,郭玉梅来电说,村委会答应先期支付给她5000元,其余随后付清。

  兰州晨报记者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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