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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50万”有违法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03 大河网-大河报

  笔者不太相信,重罚50万元能够根治小广告。

  首先,滥发小广告的企业,不少是非正规经营小企业,重罚50万元看上去力度凶猛,对它们却全然无效——等执法人员找上门要罚款时,恐怕这些企业要不关门溜之大吉,要不随你罚(反正也没什么家底),过一阵重新开张就是。

  其次,罚款数额过高,由于行政罚款具有很大弹性和人为操作空间,容易产生有令不行、执法松懈乃至权力寻租现象。

  其实,行政罚款补偿社会损失的边际效应在实际中是递减的。如果城市管理部门的目标定为杜绝小广告,则罚款效率应接近于100%。显然,管理部门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无穷多的人力、物力资源,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梦想。随着市容部门在泛滥的小广告行为前的手忙脚乱,罚款的有效性是日益递减的。而如果人人违法,法律就丧失了其根本功能。

  罚款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过度惩罚带来的不利之处,一方面是让小错者接受过重的责任追究,让精妙的法律变得粗放化;另一方面则由于惩罚的苛刻,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可行性。

  在治理小广告上,我们曾一度依赖技术——对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进行24小时“骚扰”,却被狡猾的“敌人”来个呼叫转移,甚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转移到执法部门身上,其结果是虎头蛇尾;现在,我们又依赖重罚企图让小广告散发者退缩。但我们算来算去,却从未算过执法成本账、设想可行性账,以及一味追求简单执法给法理带来的更大伤害账。

  □毕舸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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