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和谐路上 公民自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19 四川在线

  今非昔比的中国,尽管正在向世界展示她的多元性、多样性、包容性、开明性,然而,由于过分强调“特殊国情”的缘故,使得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保护与发展,仍与全球价值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也就是说不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显得有些“迟钝”,也与中国自身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尽全面。尤其是人权范畴内的“公民自治”的社会管理模式,并没有进入和谐社会的目标范围之内,而“公民自治”恰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让全能政府迈向有限政府的一条有效路径。

  “公民自治”这种“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管理模式,也许在中国的所有法律中都没有依据。但是,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的“结社自由”一词的含义中,就不难理解“公民自治”的准确意义。换言之,“结社自由”就是“公民自治”。然而遗憾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的具体规定,却把“结社自由”的“公民自治”社会管理模式,限制在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前提条件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第三条又是这样规定的:“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既然第二条已经规定“公民自治”是属于“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那又何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一说呢?唯一的解释就是规定的就是领导核心,而所谓“主管单位”要么是党派机关,要么是政府机构。一句话,“公民自治”要么服从党派领导,要么服从政府领导。果真如此的话,“公民自治”还有什么“自治”的意义呢?

  “公民自治”说到底就是没有党派参与和没有政府干预的公民自治组织,而公民以“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目的主要就是力求团结起来力量大、有了问题自我化、维护权益同齐心、确保政府有限化。可见,“公民自治”既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维权、自我保护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又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润滑剂”,还是解放党派和政府因管理压力过大的一种“相信群众”的选择。

  当然,中国名称繁多的社会团体多如牛毛,诸如民间工会组织、民间行业组织、民间合作组织、民间慈善组织、民间教育组织、民间和平组织、民间公益组织、民间志愿组织、民间维权组织、民间演出组织、民间少年组织、民间青年组织、民间老年组织、民间企业家组织、民间美术家组织、民间……等等等等组织、协会、机构。但是,几乎所有的民间社团组织都是在党派或者政府的领导、主导、指导之下进行社会活动的,也就是说,缺乏了党派或者政府的领导、主导、指导的任何民间组织,可能都是非法组织。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管理模式在中国事实上并不存在,而上述名称繁多的社会团体几乎都在扮演着“二党派”或者“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这就是国际社会难以理解的,用时也是难以接受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风刺。这与构建多元性、多样性、包容性、开明性的和谐社会的确格格不入,这非但不是“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管理模式,而恰恰是“同而不合”的隐藏各种矛盾的社会管理模式。“同而不合”的“二党派”或者“二政府”管理社会而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其中也包括腐败犯罪),虽然不一定是秘密的公开,但却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这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解读《宪法》创新管理,保护人权“公民自治”,已经是社会转型期不得不考虑的全新社会管理问题,而且也是党派回归本位与政府回归有限的大是大非问题。“公民自治”,不但是中国接受全球价值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接轨不可回避的选择,“公民自治”的社会管理模式,更是和谐路上应该具有的一种社会和谐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