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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同冤案中相同的协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20 四川在线

  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2005年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错捕了4位少年,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使得他们被迫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拘押百天后抓到了真凶。这是一桩“罕见”的冤假错案,以至于安徽省公安厅通报全省称“4名无辜者在一起案件中同时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在全国尚属首例”。(据新华网合肥11月1日电《一桩冤案的背后》)

  巢湖市的4位少年的所谓故意伤害致死案,因为抓到真凶而得到纠正。正如新华社记

者所说,这起错案的产生不乏“偶然”之处,但完全可以避免,正因诸多环节存在的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我们注意到在这“诸多环节”中有一个关键环节,与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有惊人的相同之处: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在上级政法部门的协调之下,得以使冤案成立。

  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批的案件材料,列举了8个方面的问题。居巢分局得知检察院不批捕的消息后,不仅没有去认真调查核实,也没有对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依法提请复议、复核,而是简单把问题上交,依靠上级政法部门协调、施压,导致这起错案没有及时得到纠正。这是安徽省公安厅的调查结论。

  佘祥林案也有这样的环节。1995年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经过约一年的补充侦查,法院认为“退查后均无解决实际问题,疑点无法排除”为由,将此案再次退查。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也请政法委协调。协调会决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降格处理,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这次协调会本应成为佘祥林洗清冤屈的一个契机,但结果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办法。

  产生冤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两起冤案都因有一个协调才得以成立,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如果这个协调会能够重视检察院的意见,认真听取公安机关的情况汇报,依法进行复核,就会阻止冤案的发生。公安机关一年的补充侦查都不能排除的疑点,怎么一个协调会就将本身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就轻而易举地解决了呢?这难道不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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