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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要让“墓穴”成为又一座大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21 四川在线

  人总是要死的,死了都要有一个安息之处――墓穴。这与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的墓穴,现在却成了有些人发财的工具。

  有的地方违反国务院的规定把墓穴拿来招商,欺骗群众投资,造成血本无归。2000年,广西岑溪市拿了300亩地招商,要建“全广西一流的园林式公墓”。结果使犯罪分子得以趁隙而入,接手开发,致使墓穴一度被当成“楼房”“股票”四处变相传销、预售、炒卖。

涉及受害者890人,金额1390多万元。(据新华网南宁2005年11月17日专电)陕西省渭南市沋湖塔园公司近年来违规大肆销售“投资型”塔位。自1998年到2005年,先后有近万人投资了沋湖塔园塔位,少的投资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现在数千老人不仅没有领到承诺的“高回报”,连投资的“养老钱”一时也要不回来了。(《渭南民政局非法集资 数千老人赔"棺材本" 》 2006年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

  有的以修建公墓的名义,官商勾结哄抬墓地价格,借机发“坟”财。江西省南丰县今年违规建设新的河东工业园,需要将一千多座上百年的旧坟集中搬迁到一处新建的公墓区。相关部门借迁坟之机,软硬兼施迫使百姓选择高价豪华墓穴,给迁坟户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经济观察:圈地强迁墓 商业陵园借机发“坟”财》2006年10月31日新华每日电讯)湖北省荆门市,一家民营企业通过行贿民政局原局长等手段,买断当地唯一的公墓和殡仪馆20年经营权。如此一来,殡葬业被独家垄断经营,有的墓穴价格被炒高到11万元;部分死者亲属不得不把亲人葬在60公里以外的邻县公墓。(新华网武汉2006年8月17日电)

  早在1998年5月国务院及民政部就作出规定: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没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不能购买塔位,塔陵严禁预售。

  既然国务院有规定,这些地方政府为什么还要把公墓拿来招商开发呢?其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两个:片面的政绩观和官商勾结――腐败。有的地方实行全民招商,不仅经济管理部门要招商引资,而且连那些群团组织妇联共青团等都要承担招商任务,并列入政绩考核。岑溪市有关部门在说到违规审批原因时说,“怕不批会承担赶走投资者的责任”。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地方、部门的利益,为了政绩,可以置国务院的规定不顾而违法审批项目,对墓穴的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民政部门把公墓用于招商的一个直接因素。

  再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官商勾结,腐败分子受贿,民政部门从中得利。荆门市原民政局长受贿后,为维护私营业主的垄断利益,不惜动用“殡葬执法大队”为其服务,而执法大队的人员工资与经费也由私营老板发放。陕西省渭南市沋湖塔园公司的最大股东就是民政部门,四川都江堰市宝山塔陵每收取一个陵位费,都按不低于10%的比例上交了都江堰市民政局。 民政部门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受益人,且与开发墓穴的商人构成了利益共同体,那还能指望其在殡葬事业上站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上来执法吗?

  墓穴招商,引诱群众“投资”,使他们受骗上当;垄断经营公墓,墓穴价格飞涨,会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面临死后葬不起的窘境。一些地方的群众对此已怨声载道,如果任其蔓延,必将影响一方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治,如房价一样不断上涨的墓穴价格,将会成为压在群众头上的又一座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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