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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市场总监怀孕被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身为公司市场总监的罗伟棠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也要为生育权而和公司对簿公堂。前不久还沉浸在初为人母喜悦中的她,如今却收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要孩子还是要工作成为摆在罗伟棠眼前不可调和的矛盾。“我已经是高龄产妇,我不可能放弃这个孩子。”罗伟棠日前找到记者,“不仅是为我个人,还要为其他和我一样的孕妇讨回公道。”记者昨日了解到,该案件目前已经提交到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于11月15日开庭。

  高龄妈妈:

  怀孕后被认定违章被炒

  罗伟棠今年已经33岁了,今年2月入职广州市某经营寿司的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职务是市场总监,负责推广部以及会员部的工作,属于公司的高层,直接对公司老总负责。

  据她讲述,9月上旬,她将怀孕的消息告知公司老总,对方当即以影响工作为理由,希望罗伟棠打掉孩子。9月26日,老总表示公司很为难,希望她自己辞职,并拿出了一份辞退信让她签名。罗伟棠只写道:我保留自己的意见,希望公司重新考虑。从这一天开始,公司没收了罗伟棠持有的公司大门以及办公室钥匙以及电脑主机、名片。9月27日、28日,罗伟棠正常前往单位工作,发现自己的办公室已经被锁住,而她的私人用品仍然留在里面。9月29日上午,公司发给罗伟棠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罗伟棠当即报警向110求助。

  记者看到公司给罗伟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是这样表述的:由于阁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现公司决定于2006年9月28日起,解除与阁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罗伟棠表示,自己晚婚晚育,33岁已经是高龄产妇,怀孕是家人期待已久的喜事,也是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日前,她已经将自己的申诉书提交给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某经营寿司的公司:

  经常出错致管理混乱

  某寿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杰一再强调,辞退的理由不是因为怀孕,而是罗伟棠工作方面的问题,给公司的管理造成了混乱,促使公司下了解雇书。

  张惠杰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罗伟棠在公司是一个高层,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员工,解雇她公司需要从长计议,不可能因为怀孕这一简单的问题而解雇一个高层。他表示,解雇罗伟棠的真正原因在于她的工作问题。罗伟棠在工作中经常发生错误,从而造成公司管理混乱,部门之间不协调。由于情况比较严重,在发出解雇决定之前,他本人已经两次向罗伟棠口头提出了警告,让她改善管理,不要跟其他部门有摩擦,但她不理睬。此外,张惠杰还表示,罗伟棠是一个未婚妈妈,她的突然怀孕的确让公司措手不及。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办理该劳动争议案件。

  罗伟棠表示,自己任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业绩良好,公司全体员工有目共睹。她在申诉书上写道: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申诉人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因此停发停办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发9月份工资12000元。她表示,自己目前的状况不可能再找到工作。即便仲裁胜诉,事情闹到这一层面,今后生育之后自己也很难再在该单位工作。

  仲裁委:

  是否造成损失是关键

  记者从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该案件将会在11月15日开庭。有关怀孕女职工被解雇的案件在劳动争议中比较常见,今年该仲裁委就已经受理了好几个类似的案件。其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对于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在法律法规上已经非常健全。不管是未婚先孕还是婚后再孕的,只要妇女的生育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有结婚证、准生证、计生证等,就依法受到国家保护。对于某经营寿司的公司提出的管理不善等原因,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劳动者的确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另当别论。但是如果没有实质性的依据,只是泛泛而谈的话,很难获得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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