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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另起炉灶拉走老客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艳玲)两名员工离职后另立门户,导致原公司营业额降低,原公司发现自己老客户都被两人拉去,另一对手公司更将两员工发展为代理商。原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日前,经广东省高院终审,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判决两员工及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由:

  员工辞职带走客户

  原告三水某通讯器材公司诉称,两员工辞职前负责该公司重庆销售片区业务,之后辞职另立公司,成为同在三水的另一公司代理商,通过拉拢、夺取原告客户,导致原告在重庆客户大量流失和业务下滑。

  原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两员工及其公司2年内不得与原告现有客户开展经营活动,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

  两员工称原告所谓的影响和销售网络并不是商业秘密,其成立的公司与客户业务往来的资料不是非法所得,而是正当经营所得。

  被告三水某通讯器材公司辩称,将两员工自立公司发展为代理商是在两员工辞职之后,且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法院: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在与客户持续的经济来往中形成了一些固定联系对象、联系方式、交易价格及其他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只有原告及其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才知悉并有机会接触使用这些信息,对于广大公众并不知悉,而且原告制定了相关的制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这些经营信息应受法律保护。

  两员工辞职后成立的公司在仅仅2个多月后即与原告在重庆的四家客户进行同原告同样的业务往来,不可能是通过客户开发途径取得,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

  而被告三水另一公司无证据显示知悉和使用原告商业秘密,原告对该公司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佛山中院一审判决两员工及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万元,并在一年内不得与原告重庆四客户开展业务。日前,广东省高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了被告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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