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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论•养路费之辩:法盲比法精更懂得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32 金羊网-新快报

  ■王刚桥

  继北京律师宋成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养路费收取违法提出审查建议之后,法学副教授周泽也以公民身份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同样的请求。

  近年来,公民上书事件并不乏见。远有法学三博士与六公民就《收容遣送条例》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近有广州三律师就《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11条规定是否合法提出违法审查。这些公民建言都曾在媒体的关注下,构成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共事件”。它们的最终结局,都不过是死水微澜。

  有法不依,法治不彰,皆因法律信仰的缺失。就是在这样的法制传统之下,作为大一统的国家,我们却必须坚守“法制统一”原则。

  更糟糕的是,我们还没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制统一”的程序与规则,因而法律与法律的冲突,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总难以避免,更难以消弭。

  养路费的合法与非法之辩,不过是法律冲突的一个具象。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其本质也是《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具体条文互相“打架”。

  在我们主张“法制”,之后又主张“法治”以来,这种法律冲突的频仍,基本被自上而下的行政执行所遮盖。与作为相对人的公众不同,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行政机关更有违法的内因,在利益趋动下,一些部门不但主动违反法律,甚至主动制造法律冲突来规避法律的适用。

  如果说尤诺斯的小额信贷证明了穷人比富人更有信用,那么养路费合法与非法之争等现实则证明了法盲比法精更懂得守法。法盲虽然未必知悉法律的内容,但他们总还知道,法律是不可违背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而一些立法者和行政人员,即便通晓法律,也未必能遵守法律。法律专业知识,反倒成了他们规避法律甚至违背法律的智力准备。如果法律人不与这些“知法违法”的行为作斗争,普通公民囿于智识和专业的局限,又如何能发现那些“知法违法”的现实及其危害?

  公民上书是有法可依的,《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然而问题就在于,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应当由提起、受理、审查、确认、处理等环节共同组成,缺少其中某一道程序,都将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功能与意义。

  公民有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的的提起权,固然极为必要,但如果仅有提起权,而作为受理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无确认、审查与处理等刚性要求,那么公民的提起权事实上是形同虚设。我们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养路费之争中勇敢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更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完善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机制。对于公民的上书,有理没理也理应吱一声呐!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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