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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窃水案判还一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51 沈阳网-沈阳今报

  今报讯(记者郑希雪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温德龙)2005年,沈阳市浩兴刺绣厂窃水,8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但因无法可依一直无法处罚。

  今年9月1日,《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给依法“治水”提供了新的法规依据。

  昨天,东陵人民法院宣判,刺绣厂需交纳水费14976元及滞纳金225元。这也成为沈阳首例因违法用水而宣判的民事诉讼案。私拆水表窃水欠费1.5万“9月5日,我们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方陵路2号沈阳市浩兴刺绣厂私自拆除水表,将水管管线直连窃水。”东陵区打击窃水办公室主任周建讲。

  执法人员给刺绣厂当场下达了《违法用水处理通知书》,要求其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补缴水费14976元。去年曾8次窃水无法可罚

  接到通知书的刺绣厂一直拒绝补缴水费。周建讲,2005年,执法人员曾8次查处刺绣厂窃水。但因当时缺少法律依据一直没有处罚。今年出台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9月18日,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将刺绣厂和“房东”沈阳市扁钢厂起诉至东陵区人民法院。

  判决补缴水费及滞纳金

  案件审理中,被告双方均称拆除水表直连水管是因水表漏水,多次申请维修无果,才将水表拆下的,并不是窃水。刺绣厂同意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法院判决,截至起诉之日,刺绣厂要补交水费14976元及滞纳金225元。扁钢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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