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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主张“彻底取消盗窃罪起刑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54 信息时报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广州市降低盗窃罪的起刑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笔者为此曾撰文指出,应当适当降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完全取消盗窃犯罪数额的规定(详见《信息时报》10月24日A29版——编者注),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杨支柱副教授则对此提出争鸣(详见《信息时报》10月31日A29版——编者注)。在此,笔者重申,应该考虑彻底取消盗窃罪的起刑点,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着手,全面惩治盗窃犯罪。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我国盗窃罪的起刑点一直向上滑动。正因为如此,广州市的决定才具有了新闻价值。笔者曾经在基层派出所征求民警的意见,民警认为盗窃罪是上面说了算,只要有人报案,盗窃数额尚不构成犯罪,基层派出所一般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至于为什么500元以下是行政拘留;500元以上是犯罪,200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基层办案人员一般很少关注。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各地根据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由当地司法机关制定办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这种做法既缺乏民意基础,同时又不具有科学性。所以,笔者主张取消盗窃罪的起刑点,通过改造我国的刑罚体系,完善管制、拘役等刑事制裁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窃犯罪问题。

  首先,把盗窃视为犯罪,而不是再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可以在刑罚体系中,制定更加科学的制裁措施。如果盗窃数额较小,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采用管制、拘役等措施,惩治犯罪。对于少年犯罪,可以根据刑法的特别法,单独采取惩戒措施。

  其次,把盗窃视为犯罪,可以避免行政执法机关自己立案、自己办案、自己执行,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将盗窃视为犯罪,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防止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独断专行。

  第三,把盗窃视为犯罪,可以有效地解决全国各地盗窃罪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当前全国各地盗窃罪的起刑点比较混乱。盗窃同样的数额,在有些地方足以判处有期徒刑,可是有些地方尚不构成犯罪。广州市关于盗窃罪起刑点的变化提醒我们,应该考虑取消盗窃起刑点的规定,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除了自由刑之外,还有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对那些盗窃他人钱财的被告人来说,通过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罚,可以减少他们通过不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欲望。

  当然,在我看来,今后可以考虑将盗窃的表现形式具体化,将盗窃行为纳入犯罪,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可以通过司法审查,防止行政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中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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