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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现象:住宅禁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0:20 南方新闻网

  新现象:住宅禁商

  景洲大厦业委会酝酿六年的住宅全面禁商行动由于无执法权争议四起

  提示

  昨天,位于福田区新洲北辅道商报东路的景洲大厦小区大门口宣传栏上,多出了很多法规宣传的内容,并专门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商务公司业务人员进入景洲大厦住宅小区从事商务活动;未经许可严禁将任何非住宅物品(公司货物及快递货物)、易燃易爆品搬进小区存放。搬出景洲大厦住宅小区的各类公司货物必须开箱接受检查”。由此,景洲大厦此前已酝酿多时的小区内全面禁商活动正式开始。

  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政府都陆续开始在住宅小区内全面禁止业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处罚措施不一而足。深圳此前虽有相关法规,但以景洲大厦代表的小区由于无执法权,禁商行为仍步履艰难。

  【业委会】

  禁商六年后还有十家不走

  昨天下午2时,刚刚吃过午饭的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与小区管理处刘主任站到了大门前。“我们现在开始正式禁商了,请你配合。”拦住一位刚刚路过的小区业主,邹家健说。“回头再说吧。”这位业主背着公文包拔腿就走。

  实际上,自2000年小区业委会成立伊始,邹家健便开始着手进行在小区内禁商。“我们这里共有400多户业主,利用住宅从事商业活动最多时达到了69家,经陆续劝阻,现在只剩下13家,其中只有一家有合法营业执照。”邹家健说,今年1月,小区业委会决定将小区内的公司清理干净,并对全体业主发出了调查问卷。调查显示,除了这10余家开公司的业主外,余下业主几乎全部赞成“禁商”决定。

  记者看到,在大门口宣传栏上,列出了住宅小区内开办公司的八种害处:居民门被撬;居民家停电;电梯出危险;装修永不断;大厦遭污染等。

  经过昨天一天的努力,余下13家公司中,又有3家答应在10天搬走。“只要他们不走,我们就会坚持下去。”邹家健表示。

  【商户】

  你没有执法权凭什么禁商

  “我们当初买房时,就是为了开公司用。你们凭什么不许我们的人员进出,你们有执法权吗?”昨天下午3时许,分别在8楼和21楼自己的住宅内开办了公司的邓女士、诸葛女士吵到了管理处。她们的质疑一语道中小区业委会及管理处所面临的尴尬——没有执法权。

  邹家健告诉记者,昨天之前,他已联系了工商、规划、城管等执法部门,也要求街道与居委会给予支持。但昨天并没有任何执法部门上门执法。“我们主要是从‘清无’角度来进行这次活动。但没有政府部门前来执法,我们只能自发‘清无’。”说到这,邹有些无奈。

  也正是出于这个考虑,小区门口横幅上写着:“执行法定规划,支持政府清无,景洲大厦住宅全面禁商。”

  虽然昨天并没有上门执法,但景洲大厦所在辖区的莲花工商所许所长在电话中向记者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这种自发的清无,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配合,非常好。”他认为,如果小区里的公司没有营业执照,肯定要清理,但有执照的公司则要受到保护。

  【中介】

  住宅禁商有利于写字楼发展

  中原地产深港研究中心总监张伟十分理解小区的禁商行动,并认为它对于深圳写字楼市场的发展将是一个利好消息。但他同时也表示,由小区业委会自发组织禁商活动,将面临诸多难题。“现在很多中小企业从事的都是服务贸易、服务咨询类经营活动,有别于传统的货物往来,它们在小区里进出方便,不需要货物中转。这种情况,政府查处都有难度,管理处更没有能力去界定。”张伟说小区管理处对搬出小区的各类公司货物必须开箱接受检查的做法也并不合适。

  他最后介绍,现在深圳很多新建小区陆续开始禁商,对于那些在小区开办公司的申请,业委会不予批准,但还是有很多楼龄较长的老小区,此类现象难以清除。

  相关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56条对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作出规定:“未经市政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否则可处1000至5000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条款规定,凡出租房屋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的业主或房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可以对业主或房东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说法

  住宅商用侵犯公民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住宅楼内开公司”可能侵犯公民的正常生活环境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住宅楼内开公司”也可能侵犯公民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他山之石

  应赋予工商部门执法权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王丛虎:

  公司有自由经营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侵害居民的基本生活。企业经营自由是一个私域问题,但是如果超越私域,侵害到了他人利益,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则属于公域问题。

  公域问题应该由政府来解决。通过立法或者法律解释的形式,赋予工商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和执法权,是最为根本的解决途径;同时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广泛参与管理和监督,当然,城管部门还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参与对这些侵害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上海:住宅改商用最高罚五万元

  2004年年底,上海市紧急叫停“住宅改商用”,出台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此规定赋予了业主、物业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住宅改商用”进行起诉、制止和处理的权利。具体为:业主或使用人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擅自“住宅改商用”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擅自“住宅改商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暂停为民用住宅企业办执照

  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下文,开始暂停为登记地址是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规定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

  本报记者李斌

  图:

  一个住宅楼内被查获的违规中介机构。小区内办公良莠不齐。本报记者韩一鸣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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