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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单行法律不要搞成一锅大杂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1:24 云网

  王琳(海南 教师)

  立法博弈时代的到来,使得每一部关系民生的法案,都会引发一轮又一轮的“意见表达”。第六次送审的《物权法(草案)》据说“已经成熟”,异议之声仍然不绝于耳;起草12年,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卡在是否应“反行政垄断”上。这些立法博弈都将在一个无法准确预知的期间里持续进行下去。

  博弈的充分实现,前提是各利益阶层的有效表达。但对于立法者而言,听取表达,主要是听取利益各方的诉求。法律是一门“专业”,纷繁复杂的法律术语和理论体系在事实上排斥着外行人进入这个领域。正是由于对立法常识和立法程序的不了解,公众往往容易将自身的诉求寄托在一个或几个法律草案之中,而因为单行法的局限,又难以承担这些利益阶层的种种期待,如果这些冲突不予及时化解,必将影响立法的质量,甚至加剧民众对立法的不信任。

  比如最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性骚扰”立法,就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少评论家不满足于这部法案中将“性骚扰”仅仅局限在“男对女”的骚扰,他们因此指出此项立法“残缺不全”,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这样的诉求自不无道理,但如果我们注意到了上海的这项立法,全称乃为《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的话,我们就该明白,这个“实施办法”显然不能突破作为其上位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对女”的骚扰固然也应立法规制,但更应规定在“宪法”、“人格权法”或“平等权法”中,一个旨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立法既不应、也不宜承担规制“女对男”形式的性骚扰。

  又比如《物权法》,尽管有人表示这部“草案”“已经成熟”,但也有官员公开强调“物权法不赶进度”。“不赶进度”,这种审慎、严谨、认真的立法理念无疑是极需肯定的。从新“草案”第一条上看,还真不能赶进度。被大幅修改的第一条如是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乍看这一条,还以为这是一部经济法,或是宪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部分财产关系的法,它规定的应该是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具体规则。《物权法》不必、不宜也不应规定社会阶段、经济制度甚至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并不否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不必然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冲突。《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均属于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我们应该很难想象,《婚姻法》第一条也来一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实,我们需要的只是立法的协调,而不是要把某部法律搞成一锅大杂烩。

  当然,无论是对性骚扰中男性受侵害者的保护,还是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都是很好的公民表达和诉求,我们应当在尊重立法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这些合理的诉求,而不是把它推给某部无法承担其重的单行法。立法博弈并不是要每部单行法都炒成大杂烩,具备法律专门知识的学者和立法者尤应注意这一点。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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