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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区矫正”让刑律充满人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2:00 光明网
陆志坚

  28日闭会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称,广州将在明年推行社区矫正试点,这是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首批三百八十八人适用对象近期将开始进入社区矫正。另悉,今年九月底,广州市司法局已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文件作为明年地方立法项目,争取在全国出台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10月29日中新网)

  据悉,适用于“社区矫正”的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五类服刑人员:有严重疾病需

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社区矫正”的特点就是让罪犯享有做人的自由和权益。对任何人来说,最大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这是基本的权益底线。将那些罪行较轻的罪犯不是送进监狱,而是通过社区这个“大家庭”的管束、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公益劳动等手段,来纠正罪犯的不良心理倾向,使他们在内心里感到震憾和忏悔,从而改过自新、回头是岸。

  对相当一部分罪行较轻的罪犯来说,他们并非穷凶极恶、屡教不改的“歹徒”,有时一时冲动或其它原因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他们倍遭心灵煎熬、痛苦不已。此时,他们最需要的不是歧视、仇恨,而是心灵慰藉、人性关怀。而“社区矫正”恰是这种改造的有效载体和手段。

  将人当人看,这是一种宪政理念。那么,未剥夺公民权益的罪犯,尽管其行为危害了社会,但其在法律上还是一名公民,保障其做人的权益,这应是现代宪政的基本要义,也是法治社会所张扬的以人为本的本质所在。

  其实,在国外这种“社区矫正”已十分普遍。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提供的一组数据表明,加拿大79%的犯人在监外执行,法国、意大利、德国、美国等国家非监禁执行也在70%以上,非监禁刑比例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达到40%以上。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2%左右,远低于其它国家。

  德国学者李普曼认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而不是报应的手段,其作用在于使犯罪人改过迁善,复归社会。那么,作为人性化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社区矫正”应予以完善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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