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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回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4:28 南方周末

  ■法眼

  □褚福民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复核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迎接这个“离家多年的孩子回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打扫房间”,比如增设刑事审判庭,以保证人员需求;要求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保证审理质量。但是要真正将“房屋清扫干净”,还有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启动,是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维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方式,弊端一目了然:无论控辩双方是否有异议,案件都要复核;法院决定一切,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而如果复核程序的启动由公诉人、被告人决定,双方就会“心甘情愿”地参加到复核程序中,法院可以摆脱不中立的尴尬境地,诉讼效率也能得到提高。可见,后者是比较理想的改革措施,但是这样的设想可能意味着要增加一个审级,而这又是现在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程序启动之后,审理什么、是否开庭、控辩双方的参与等问题接踵而来。审理的范围是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和应否判处死刑同时审查,还是只需确认适用死刑是否适当?目前多数意见倾向于前者。但是按照现行的审判方式,法官看看案卷就要确认被告人是否杀了人这样的事实,的确让人捏着一把汗。不直接接触证据就认定事实,就像医生没有见到病人就开药方,我们能期待所有的医生都变成“神医”吗?其实,如果能开庭审判,带来的好处不仅仅是有利于查明事实,还可以让控辩双方充分参与,使法院的裁判得到当事双方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当然,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公诉人、被告人,如果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那么开庭也就没必要了。不管法院是否开庭,有一点应当明确,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都应当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要对法院的裁判产生影响,否则所有人的参与都会流于形式。

  最后,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裁判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但是在一审中,同样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那么为什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区别对待”呢?另外,对于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要发回重审,这种体现程序法独立价值的裁判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有一席之地。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但是对于这项制度的改革来说,它仅仅是个开始。

  (P118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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