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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德人权研讨会中代表团团长主题演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4:39 人民网

  人民网10月11日讯记者王南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获悉:第八届中国―德国人权研讨会于当地时间10月10日在德国首都伯林举行。中方代表团团长、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顾问、前中联部副部长李北海在研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以下是李北海的演讲全文。

  尊敬的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对第八届中德人权研讨会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这次会议“人权与司法”的主题很有价值和意义。有幸同德国朋友共同探讨这一问题,感到由衷的高兴。对德国朋友的盛情邀请、周到的筹备和安排,表示衷心感谢!

  人权与司法,涉及的问题很广泛,我重点从三个方面介绍中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情况:

  一、中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发展

  10月1日是中国国庆日,中国人民刚刚热烈地欢度了这个重要节日,以发自内心的喜悦庆祝57年中国发生的两次巨大历史飞跃。一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那是中国人民经过100多年的流血牺牲,最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争取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完成了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到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国家政权的转变,是中国几千年来政治史上的一次历史飞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开始享有做人的权利。

  第二次历史飞跃发生在近28年的改革开放。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一条走向现代化的道路,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并在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这是惠及中国千秋未来的又一巨大的历史飞跃。13亿中国人从温饱转向小康,并在努力追求更高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享有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泛的人权。

  回顾这段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民主法制方面,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在指导思想上有三个重大的发展。

  一是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将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民主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法治国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

  三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确立了保证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

  在这些鲜明的思想指导下,中国政府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采取了一系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使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以下五个方面具有突出的意义:

  一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292件法律,就几十个法律进行了修改,通过了12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国国务院制定了920个行政法规;地方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8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了17000多个规章。

  二是政府依法行政和管理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中国现行法律中约有80﹪是靠行政机关执行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总体上做到了依法办事,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了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核心的三大诉讼体系。人权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三大诉讼体系的建立,使公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享有应有的人格和尊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司法领域的改革正在向从未有过的深度、广度发展,正在从偏重社会保护转向注重人权保障,并把人权保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四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中国顺利实施了三个五年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第四个五年规划已经启动实施。目前,中国已有8亿多人接受了普法教育,中国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每年的12月4日被中国政府正式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五是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国律师队伍现已发展到12万人,律师事务所有一万多家,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政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为一大批社会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价值取向。

  二、中国法制建设对维护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作用

  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敏感问题,也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更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所重视。

  首先,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立法、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基石和整个国家的行为准则。新中国成立后,于1949年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于1954年又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规定了人民应当享有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等。1982年通过的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享受的范围以及每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又有所增加。2004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宪法原则,进一步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使得中国的人民民主宪政和人权法律保障制度取得重大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不但要立足于自身的国情和实际,坚持在人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而且也认同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权威文件中包含的人权理念;不但要尊重和保护中国宪法中已经列举的20多种具体的公民自由与权利,其他一些在宪法中没有一一列举穷尽的公民自由与权利,只要属于人权的范畴,同样也在国际尊重和保护之列。

  第二,中国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不断落实在具体政策和行动上。国家的各方面活动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单位和个人都需致力于人权的促进与保护。人权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文化等保障制度与监督机制将得到建立和完善。2004年3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坚持一切权利来自人民,由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法律是确定政府权力的最高依据,政府只能依据法律行使权力。

  中国政府强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依据法律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有序的发展。各级政府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坚决纠正在执法中以权谋私,对徇私枉法,贪污腐败、欺压百姓的违法乱纪分子严加惩办。

  中国政府坚持完善自身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审计和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等。依照法律规定,政府增加自身运作的透明度,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中国政府重视在司法过程中保障人权。

  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涉及到人权保障的诸多方面,有些需由司法机关审理裁判。可以说,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中国的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国的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查院依法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有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的侦察职责,依法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实行监督。

  司法机关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民事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刑事案件审判制度,切实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司法机关建立了行政审判制度。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对保障人权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可以或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在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并正在日益健全和完善之中。

  三、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进一步发展人权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的伟大目标。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人权事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第一,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关键。一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程度和人民所享有的人权程度,最根本的是取决与这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只有不断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要求。中国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中国经济得到更快更好地发展,为人民群众享有社会主义民主、自由和人权提供着越来越充分的物质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发展人权的重要内容。中国正在下大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和改善几亿农民的人权状况;进一步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让每个孩子都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国将进一步突出抓好医疗卫生工作,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

  第三,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发展人权的重要保证。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大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依法维护与保障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高度重视、完善立法、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来保护人权,争取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保障人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

  第四,进一步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发展人权的重要外部条件。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传统、价值趋向等诸多不同,各国的人权状况及人权观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这是客观事物的必然反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交流,坚持对话,反对对抗、增进了解、加强合作,以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辨证的观点看待和处理各国的人权问题,是中国的一贯主张。这种主张,有利于解决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误解和分歧,也有利于建设和平共存、和睦共进、合作共赢的和谐世界。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与人权事业正在发展之中,还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学习包括德国在内的外国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我们坚信,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法制建设和人权事业,一定能够健康发展、稳步前进,取得更大成就,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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