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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实施有利于乡镇人大加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4:41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即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

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是我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深化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意识

  《监督法》自1986年开始酝酿,经过六届至十届全国人大,历经20年终获通过,走上民主法制建设的“前台”。这部凝聚了广大专家学者还有人大工作人员的“心血”的法律,必将为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必将为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察权提供“坚实”的保障。乡镇人大完全可以借监察法施行的“东风”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察法;采取多种学习方式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讨论,并结合实际领会法律内涵,这将有利于使每个乡镇人大工作人员和代表更能深刻意识到依法行使监督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要求的;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重要措施;是代表履行职责,反映民情、民意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加快当地乡镇经济建设,走快速奔小康之路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强化乡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公开化的进程

  《监督法》是制定的十分完备的一部法律,里面很完善的规定了监督的范围、职能、原则和规范等,其中突出强调了各级人大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利益,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监督。例如,《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重点是要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问题。其次还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和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另外监督法还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从这些途径确立的监督内容看大都是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带有共性的内容。所以我认为乡镇人大可以借鉴《监督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多为民办实事。例如,现行的乡镇人大的监督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除了正常加强对其宏观的监督职能外还要对居民和村民普遍反映强烈的各项具体现实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并建立和完善事前监督和事后检查落实相结合的制度。同时,还要加强人大代表素质建设,提高监督效率,从而强化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民主化、公开化的进程。

  三、有利于形成和完善乡镇人大监督制度

  现行关于乡镇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法律规定。例如,乡镇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对乡镇政府的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咨询,但是如果代表对政府的回复不认可该如何处理,受咨询的政府部门如何负担相应的职责等都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监督权有效的行使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将施行的《监督法》明确细化了监督职能和细则,具有十分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为地方各级人大在借鉴和吸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配套的乡镇人大监督实施细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必然有利于形成和完善乡镇人大的监督制度。(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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