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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洗手间不该收小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5:48 南方新闻网

  ■李靖国专栏

  市民利先生到本市某夜总会消费,到洗手间方便时,“突然感到脖子上一股热气,原来是一名穿白色工作服的男子在帮我按摩”。利先生吓了一跳,随即拒绝这种服务。这位用热毛巾专门为如厕者服务的男子,随即向利先生索要服务费,利先生与之理论,最后拒付而去。

  类似服务应不应该收取小费呢?回答是明确的:不应该收,不能收!

  任何公共场所的洗手间,都是为在这公共场所活动的人们而设置的,供人们解除内急之需。诸多服务性行业的洗手间,顾客进来消费,当然上厕所时无须再掏一次钱;即使顾客进来了,没有实际的消费行为,也不必为上厕所而掏钱。

  小费,乃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过程或服务结果,表示满意的一种激励方式。除了小费这种方式,消费者还可以采取如口头表扬、书面表扬以及通过传媒来进行公开表扬等。就付小费这种方式而言,完全属于消费者自愿的个人行为,经营者没有任何理由强行或暗示索要小费,在法律上更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消费者必须给予经营者小费。

  回到利先生身上,服务生提供服务前,至少应该征求对方的意见。倘若对方同意,则应先说明服务的内容(必须严格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再协商收取劳务费的价格。双方协商妥帖后,再决定取或弃。如果如厕者从一开始就谢绝,则决不能强行“施与”,更不能强行索要!

  公共场所的洗手间,最好不设服务生与服务项目。除了老弱病残必须帮助外,其他健康的人,倘若连做那几个习惯动作还需要“服务”,实在说不过去!洗手间如此,其他公共设施也是如此。首先应该便利公众,即使收一点钱,也要合理,并用之于设施的管理、改善和更新。其收费标准一定要经有关部门核准,千万不能将小费作为生财之道。

  □李靖国(作者为惠州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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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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