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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498元货物 丢了只赔30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5:49 南方新闻网

  托运498元货物丢了只赔300?

  一消费者投诉托运公司的霸王条款,经调解获合理赔偿

  本报讯(记者黄海林通讯员叶冰瑜)价值498元的一台新饮水机在托运途中丢失,可托运公司却以托运单有条款注明为由称最多只愿赔300元,消费者和托运公司为此几乎要大打

出手。近日博罗县工商局对此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时认为,该托运条款是霸王协议,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律师亦认为消费者应获全额赔偿。

  10月27日下午3时,消费者林先生向博罗县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投诉称,该县罗阳镇某物流中心丢失其托运的饮水机1台,他与物流中心发生争执,现场气氛紧张。接到电话后,城北工商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博罗县罗阳镇广汕路某物流中心。原来,林先生于10月26日委托该物流中心从广州芳村托运9台饮水机到罗阳镇,次日下午取货时发现少了1台饮水机,于是向物流中心索赔。物流中心郑老板说托运单上已注明,托运中丢失的任何物品,最多赔偿300元。林先生不服,与郑老板论理,然而物流中心郑老板的态度相当强硬,坚决不愿多赔偿1分钱。后来林先生叫来一帮人,企图强行抢夺物流中心的其他物品,双方发生冲突。眼看就要爆发流血事件,物流中心立刻向“110”报警。警方与城北工商所工作人员一起控制场面。

  经调查,工商人员确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按交通部2000年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凡未办理保价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物流中心制定的托运条款属霸王协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城北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细心调解下,最后物流中心郑老板同意赔偿45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林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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