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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乡镇人大加强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6:1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即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是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深化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意识

  《监督法》历经20年终获通过,这部凝聚了广大专家学者还有人大工作人员的“心血”的法律,必将为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必将为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坚实”的保障。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采取多种学习方式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讨论,并结合实际领会法律内涵。通过对监督法的学习领会,使每个乡镇人大工作人员和代表深刻意识到依法行使监督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要求;是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重要措施;是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反映农村村情民意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加快当地乡镇经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二、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乡镇人大监督力度

  《监督法》是制定的十分完备的一部法律,里面很完善的规定了监督的范围、职能、原则和规范等。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强调:监督法的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乡镇人大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结合本地实际,除了正常加强对其宏观的监督职能外还要对居民和村民普遍反映强烈的各项具体现实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并建立和完善事前监督和事后检查落实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加强对当前农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问题的监督,加强乡镇人大代表素质建设,提高代表在履职中的能力,从而增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乡镇人大监督力度。

  三、督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乡镇人大监督制度

  现行关于乡镇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法律规定。即将施行的《监督法》明确细化了监督职能和细则,具有十分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为地方各级人大,以及乡镇人大在借鉴和吸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配套的监督实施细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必然有利于形成和完善乡镇人大的监督制度。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可以借鉴《监督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韩传龙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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