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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因盗窃被判刑 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二进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22:18 红网

  红网11月2日讯(通讯员 李志成)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洪江市托口镇居民岳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之后却不悔改,还没一年时间再次盗窃。近日,由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岳某,因盗窃再次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0岁的岳某,外号“岳猴子”,系洪江市托口镇人,曾因盗窃于2003年12月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4月19日上午,刑满释放还没一年的岳某,乘车从怀化来到洪江市江市镇岳溪村。当天中午时分,岳某准备乘车回怀化时,看到岳溪村2组梁某药店旁边的凉亭里停放了几辆摩托车,顿时起了贼心。岳某迅速套开其中一辆本田WH125-3型摩托车的锁,将摩托车骑到江市镇街上,存放在一居民家里。

  2006年8月8日,经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岳某执行逮捕。物价部门的鉴定,上述被岳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70元。

  经过审理,当地法院认为岳某的盗窃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确认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岳某的指控。同时,岳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地法院遂酌情一审判处岳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稿源:红网 作者: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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