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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全因酒误事?刑责照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0:09 人民网-华南新闻

  缺钱的偏跟钱柜过不去,打工的刘某因生活不如意,竟借酒撒气砸烂了银行的取款机,日前,这位逞一时之快的老兄被中山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30出头的刘某来到中山打工,有心闯出一番天地,时间一天天过去,事业上却是颗粒无收。一天晚上,他与几个朋友相约吃夜宵。谁知多喝了几杯之后,杯中物非但未能解愁,更激起刘某对社会的不满,对生活的怨恨。

  凌晨时分,醉眼矇眬的刘某与朋友分手后,一路踉踉跄跄地来到沙溪镇某银行门口。眼看四周无人,他便手持一根铁管照着这家银行外的一台取款机又砸又撬。几声巨响之后,取款机面目全非,电子屏幕被打烂了,机内的线路板也被砸了个乱七八糟。周边有人听到声响,忙赶过来查看。听到有人大声质问,闯下大祸的刘某酒也醒了一大半,他拔腿就跑。因为有群众报了警,他很快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他身上搜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铁管。案发后,经检查,取款机损坏情况严重,屏幕、线路全被损坏,已经不能再使用,损毁计价约6万元。

  经司法鉴定,刘某作案时为普通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刘某不服判决,上诉称因为醉酒才毁坏财物,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上诉的理由不成立,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是在醉酒状态下才毁坏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醉酒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原判根据其认罪态度已对其从轻进行了处罚,现再要求从轻处罚没有理据支持。

  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有财物的刘某,历经两审裁决,不得不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在狱中好好反省。

吴娇 黄丽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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