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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鹿泉公安局副局长一审领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0:1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通讯员范吉英、盖渍旭)10月28日上午,行唐县人民法院对原鹿泉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超刑事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原鹿泉市公安局副局长兼鹿泉市容环卫办主任王超,今年3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
事拘留,4月7日被捕。经法院审理查明,王超虚开发票从单位财务列支96000元归自己使用。2001年至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鹿泉市支公司经理仇某为王超的两个女儿分别交了三年的九九鸿福保险,每人每年1770元,三年共计10620元。1998年5月,一辆赃车被河南省滑县公安局查扣,滑县公安局到鹿泉市对鲁某涉嫌盗窃进行调查时,鲁某为了逃避处罚找王超帮忙并交给王超16万元现金,王超将该款交给了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使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不再追究鲁某的刑事责任,并多次从鲁某手中购买被盗轿车,提供牌照,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了帮助。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王超进行了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超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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