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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起名要讲普通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0:1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省会的街道、生活小区、建筑物的命名有了统一规范。石家庄市地名委制定的《石家庄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近日正式出台。

  省会街路、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街路通名使用街、道、路、巷、胡同、里。居民区通名使用小区、花园、家园、村、庄、别墅、公寓、都、邸、
园、苑、楼、阁、庭、院、宿舍等。建筑物通名使用厦、楼、城、场、中心、馆、店、家、所等。按照规定,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分层次使用通名,且要遵循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名称不能过大和过小;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不用人名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严禁求大求奇名不副实现象的出现。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谐;名称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好找易记,方便使用;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易懂,不准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禁止使用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等要求。

  根据规定,对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和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因道路改建或者拓宽延伸需要变更街道名称的,因街道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和楼(院)名称的,应当更名;可改可不改的,当地群众又不同意更改的名称,不予更改;除特殊情况外,一路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需要更改的名称,应当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同时要求,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双语标示时,第一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二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拼写。凡以A、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等。

  另外,该规定还对省会桥梁、小区及建筑物的命名、更改及所需要的相关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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