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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纠正部门违规不能总是期待公民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1:13 华夏时报

  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他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这项费用的收取已经实行了半个多世纪,其根据是1951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道部提供的数据说:2001年至2005年,火车客运收入共2665亿多元。按照2%的比例,收取的保险费超过52亿元。如果从1951年算起,则有数百亿元之多。(《南方周末》11月2日)这项费用的收取在当时的年代或许有其必要意义和作用,但随着1979年中国恢复了国内商业保险业务,收取该项费用的不合理性日渐显现。而且,与《保险

法》中“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相冲突,也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但即使如此,这项费用的收取却一直在继续,铁路部门坐享其成根本没有自我纠正的举措,甚至在1990年代该条例曾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却至今没有下文。

  这不仅让人联想到上个月底刚刚发生的一个事件,周泽律师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此外还有,郝劲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有关退票收费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等。这些事件的共同特点是,由公民个体向立法部门建议法规审查,而不是部门主动纠正自身违规。

  部门违规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合法性,而且大大侵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现在还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虽然从理论上讲,作为公权力机构的有关部门应以公众利益为上,及时纠正自己的违规行为。但是,因为牵涉到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很少有部门自查自纠,斩断自己的收费之手。也就是说,需要外力加以推动,但是这种动力不能仅仅来自于公民的个体行为,而是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工作。

  作为普通公民,谁也无力承担如此耗时、耗财的法律行为。况且,依赖这种做法,会大大延缓纠正部门违规的步伐,从而刺激部门采取违规手段收取巨额费用的投机心理。因此,纠正部门违规不能总是期待公民单枪匹马的作为,不能总是冀望于公民个体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而应该是建立有效的部门违规纠正机制,使公权力的运行状态能够及时调整。只有这样,才可能及时保证公众的切身权益。比如,铁路部门需要尽快取消火车票中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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