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权有适用条件和范围滥用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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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2:1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讯 日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银监会负责人近日就此表示,为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此次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他说,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 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他表示,银行业监管机构有关人员滥用相关调查权,可按照《银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