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调查权有适用条件和范围滥用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2:1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讯 日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银监会负责人近日就此表示,为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此次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他说,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

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他表示,银行业监管机构有关人员滥用相关调查权,可按照《银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