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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2:4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第四十六条规定,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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