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养武解决经费困难 武装部部长非法运输爆炸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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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2:45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忻城讯 为解决民兵训练经费困难,乡武装部竟以劳养武非法运输爆炸物。日前牞忻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蓝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但因其系为公益事业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蓝某原系宜州市福龙乡武装部部长。蓝在担任武装部部长期间,为解决民兵训练经费,便以武装部的名义开发项目,2004年12月承包了宜州至忻城二级公路改建工程的定点石 场。2005年6月3日,蓝某从福龙乡扶贫项目拨给的爆炸物指标中,办理了有关手续,购买得炸药48公斤、雷管21枚,并从该乡用两轮摩托车运送到承包石场炸石用。当日下午,忻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石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当场缴获炸药24公斤、雷管12枚。另有炸药24公斤,雷管9枚因装入炮眼无法提取。忻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将来源合法的炸药24公斤、雷管12枚非法运输到辖区外使用,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成立。因蓝某是以福龙乡武装部的名义,为解决武装部民兵训练经费不足,以劳养武而非法运输爆炸物,属于为公益生产所需而犯法,且没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应免除处罚。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忻城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韦永辉 卢健)编辑:黄皓作者:韦永辉 卢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