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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损失”应有民间发言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3:17 大河网-河南商报

  ■翟春阳(职员)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11月2日《信息时报》)

  “建议免除”、“建议不得担任”,这种“建议”如果不被上级采纳呢?“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终身不得任负责人”也就是一句空话。当然,这并非广东省国资委故意在玩文字游戏,而恰恰反衬出国资委的尴尬地位——对某些大企业来说,国资委的权力还不够大。即使是“建议免除”,通常也是上级已经决定“免除”,职能部门才会“建议”以走完“程序”。

  当然,国资委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权力虽然有限,但对中小型国企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再者说,即使是“建议免除”、“建议不得担任”,体现的也是整个政府的意志——对国有资产损失加强责任追究。

  但这样一部《办法》仍存在着某种不可操作性。两个问题:一个是怎么定义“损失”;一个是“损失”了而并不是“违规决策”,还要不要追究责任。

  对于企业资产来说,“损失”的认定相当复杂,在企业转型、改制阶段尤其如此。“损失”并不总是很明显的、很容易清楚判别的——资产因事故而减少,这是看得见的“损失”;将某种资产“贱卖”,直接看是“损失”,但却未必是“损失”。市场是复杂的,企业经营也是复杂的,企业经营有时就是要舍得丢弃辎重、善于损有余而补不足。这些因素,既可以成为企业老总逃避责任追究的借口,也可以让“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终身不得任负责人”这样的“责任追究”在事实上变异为“粗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从《办法》的全文可知,“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终身不得任负责人”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是:“违规决策”。但就国有企业的现实来说,要避免“决策失误”可能是一个难题,而要避免“违规决策”则实在不是难题。某些国企的“决策失误”并非“失误”,而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如此不足以谋取私利,然而他们在搞这类“决策失误”时,都特别讲究程序,讲究“依规操作”——即使“失误”了,给国有资产造成极大损失,也不用承担多少责任。

  因此,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对企业经营的评估(是否造成了损失),则不妨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并对社会有关学术机构开放,以及让公共舆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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