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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撞死妻子 子女状告父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4:07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江秋霞 钟法 王晴)丈夫开车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与一辆拖拉机相撞,结果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妻子死亡。处理完丧事后,3子女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近日,常州钟楼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胡清驾驶一辆货车沿312国道由丹阳往常州方向行驶

,行至312国道蒋墅镇十字路口处,因车辆空挡滑行制动失效,车辆右前侧撞上同方向正常停在公路西卡口南侧等候放行的一辆拖拉机,导致胡清驾驶的货车严重受损,坐在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妻子刘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交警巡逻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胡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清的3个子女将父亲告上法庭,并将事故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车辆挂靠单位作为第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死者刘玲系事故车辆上的乘客,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能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而第三被告始终没有出席庭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尽管事故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刘玲是该保险车辆的乘坐人,不属第三者责任险的权利人,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合,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由于胡清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由于事故车辆属挂靠经营,因此挂靠单位对该车辆享有运营利益,故应当对第一被告胡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胡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余万元,被告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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