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狗咬 业主状告物管不作为索赔四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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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4: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2006年7月23日下午,市民李莉在锦江区望江嘉苑自家楼下散步时,遭遇了一只黑色流浪狗的袭击,右小腿大块肌肉被狗撕咬下来,后在病床上躺了两个月才能走路。李莉认为,流浪狗之所以窜进小区袭击业主,是望江嘉苑的物管公司——利丰物管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于是李莉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等共计近4万元。昨日上午,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择日宣判。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业主被流浪狗咬伤后业主状告物管公司的案件。庭审现场 多名市民专程赶来旁听 昨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前,多名市民专程赶来审判庭旁听,其中一名70多岁的大爷是专程从邛崃赶过来的。李莉撩起裤脚给大家看她被狗咬伤的小腿,一大块疤痕让人触目惊心。李莉说,她现在一看到狗就浑身发抖。由于“流浪狗”这个热点话题,本案件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20余位记者到场采访。法庭采用了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方李莉及其代理律师出席庭审,被告方利丰物管公司委派了代理律师出席。庭审一开始,双方围绕物管公司对业主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管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展开激烈的争辩。 庭审焦点 之一:物管是否有安保义务? 李莉的代理律师王洪提出,利丰公司曾经与业主签订了一份“临时物管协议”,其中有物管应该对业主承担环境、绿化卫生以及保卫等方面的责任,所以物管公司应该保证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利丰公司的代理律师戴先华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望江嘉苑业主大会在2004年10月签订的有效期为3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他说,只要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正式合同,临时协议就自动作废。 王洪律师提出,这份合同没有被公示,大部分业主都不知道。即使在协议中没有对物管公司的安保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按照合同法以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作为随附义务,物管公司都有职责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到侵犯。 戴律师则认为,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没有约定利丰公司有防范动物袭人、确保业主人身安全方面的内容。戴律师还提出,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该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李莉被狗咬伤就属于“第三方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之二: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李莉提出,在被流浪狗袭击以后,她耽误了工作,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精神受到了强烈的刺激。因此,李莉提出了近4万元的损失要求,其中包括差旅费、律师费、通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戴先华律师称,利丰公司并不是咬伤李莉的狗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利丰公司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物管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思然:根据《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犬类圈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小区属于圈养区,如果有流浪狗出现在小区内,物管方有义务处理。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细化约定,但应该服从地方性法规。确保小区范围内的安全是物管公司的责任,应该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物管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梅刚:首先,物管合同中没有约定物管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安全负责。只要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巡逻等义务,只要没有措施不当,物管公司就算尽到了责任。其次,业主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注意的义务。因此物管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李寰 摄影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