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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的小广告与美国的电话推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6:00 光明网
雷辉

  企业乱发小广告可能受到最高50万元的处罚。下周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将进行一审。在前期调研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把企业发小广告最高50万元的惩罚写进法规。(10月29日《北京晨报》)

  不止在北京,如今举国上下似乎都在封杀小广告,据说此举还赢得了民众的广泛支

持——扰民无数的小广告早就令人深恶痛绝了。即便如此,我仍不赞同立法封杀小广告,因为法律眼中不能只有民众的感受,法律不能在保护一部分人的同时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法律同样应该尊重企业的利益。

  的确,企业散发小广告是扰民了,但是,类似的扰民行为满目皆是。比如学生散发的抵制日货宣传单,医生散发的义务献血宣传册,调查员拦住一个人进行访问,等等。从行为学的角度看,对一个正在赶路的行人来说,一份来自医院的献血宣传册与一份来自企业的产品广告单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它们都构成了对民众某种程度的打扰。打扰就是打扰,法律不能区别对待某一类打扰,若要管制就必须对类似的行为统统进行管制,而不能独独对发小广告“恨有独钟”,否则就构成了一种行为歧视,这种歧视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宪法判例很值得我们反思。美国非常流行电话推销,联邦通讯委员会出于好意,通过了一个帮助人们谢绝电话推销的“禁止来电”法案——凡是不愿接受电话推销的人可以登记,登记后再接到这类电话就可以告对方侵犯隐私权,一个电话处以最少2000美元的罚款。这一法案深受人们拥戴,绝大多数人都参加了登记,然而它最终却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理由是:每一通来电都是一个来自私人的要约,个人可以有拒绝任何一通电话的权利,但政府介入这种选择性的拒绝就会构成对电话要约的一种言论歧视。

  有人会说:小广告这么令人讨厌,难道就听之任之吗?不,民众个人可以去拒绝,如果觉得它构成了骚扰,个人可以而且应该积极地告诉。但这种拒绝不应由法律去进行,民众可以起诉散发小广告的企业但却赞扬散发宣传册的义工,而法律能且只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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