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非法扣留婴儿当施以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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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6:00 光明网 |
墨帅(北京律师) 据《今日早报》报道,贵州人卢友夫妇因为拖欠医疗费,其出生不久的孩子被医院按弃婴处理送进宁波福利院,甚至成为医院追讨欠款的“筹码”。卢友夫妇只能四处奔走筹款“赎子”。 看到这则新闻,令人对医院的“冷血”行为感到震惊。 其实,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职业道德准则,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医院即便为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也决不能采取违法手段。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留置或者变相扣押他人或其孩童,且拒不悔改或交还“人质”的,恐怕都有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