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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搁置住宅用地续期收费彰显立法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6:00 光明网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4次会议,第6次审议《物权法》草案。针对其中关系城乡广大居民利益的住宅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该权利70年有效期过后是否需要支付相关续期费用的问题,第6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以前草案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规定。

  对《物权法》这样一部民事基本法律的意义,专家曾多次论述:不论是富豪还是平

民,绝大多数公民或多或少拥有私有财产,这些财产都需要保护。一般来说,富裕阶层比较有能力维护其私有财产免受他人侵犯,而平民阶层和弱势阶层在遇到公权力、强势团体或者其他个人侵犯其私有财产时,常显维权乏力。《物权法》草案中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庄严地宣布了公民的神圣财产权利,给他们送来了多种保护自己财产的手段,犹如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每个有滥权可能的主体之上,让公共部门、强势组织和个人不敢违法侵犯普通公民的私产。

  《物权法》草案对居民私人房产的建设用地问题之规定,正是它作为普通公民私产之守护神的突出表现。城市里终日辛苦、将半生心血贡献于一套自己住宅的公民,从购房合同中买到的仅仅是住房所在地的“70年土地使用权”。即使人们生而有涯,可保不被扫地出门,但是,后代子孙到时会被怎样对待?从法律文字上解释,如果人们仅仅是拥有70年使用权的“长期租户”,所付出的高房价是否过于不公?好在《物权法》草案一直规定: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这无疑给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不过,《物权法》草案第5稿对这个问题曾同时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种规定将上述两个重大问题授权政府通过行政法规确定,而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往往是相关的行政管理者,这无疑又使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自然会受到普通房屋所有权人和诸多专家家的质疑。

  在《物权法》草案此次审议的过程中,也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基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考虑,最终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这次提起审议的第6稿《物权法》草案,就删去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这一意见值得赞赏。且不论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是否有充足的法理依据,是否与国际惯例、中国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应当授权给行政机关做规定,就从实际执行角度考察,这一问题在当今也并不具有急迫性,大量刚刚购置新房的业主只是关心使用期满后,是否可以无条件地继续使用房产所在的建设用地,至于如何续期、续期长度以及是否缴费、费用多少等问题,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策的需要、公民权利的受保护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合理决定,同时确保国家对国有土地的收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对当前争议颇大、各方意见都有一定理由、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而搁置具体对策的制定又不会带来国家与社会利益负面影响的问题,暂不做具体规定,这种处理方式彰显了立法的理性精神。

  经过多轮的审议,《物权法》通过的曙光似乎已经出现在人们面前,在它数年来几易其稿的修订过程中,人们不但看到立法者、法学家和普通公民对实体法律权益的了解、关注和讨论的水平在不断提升,也目睹了上述立法技术、立法观念的长足进步,这都是值得肯定、令人欣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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