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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获执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6: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思详、王飞)建设部昨日宣布,《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获执法权,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00多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总面积超过了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1985年国务院曾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据了解,即将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

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

  新的管理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现政企分开,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旅游、服务等项目,应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企业。

  《风景名胜区条例》首次提出了“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要求风景名胜区成立两年之内必须制定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收入将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两个部分。条例还确立了风景名胜区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内的所有收入都要上缴财政,每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需再由财政划拨,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己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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