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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能强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7:2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德州讯3名女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届满,又拒绝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旧企业该不该给付职工经济补偿?10月3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争执3年之久的3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并调解结案,骆某、赵某和李某3名女工终于拿到了相应补偿。

  骆某、赵某和李某都是某无线电厂女职工,曾分别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4月期限届满。2003年3月,该厂改制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继承了原无线电厂的所有债权

、债务,并负责安置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当改制后的电子公司通知原无线电厂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时,骆某、赵某、李某等多名女工认为新企业的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公司要求她们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拒绝给予经济补偿。骆某等女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裁决由无线电厂处理与骆某等女工的劳动关系。

  骆某、赵某和李某三人不服,又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子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查明,无线电厂虽然改制,但其工商注册登记至今没有注销。于是认为骆某、赵某和李某与无线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而她们又并未与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原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

  骆某、赵某和李某仍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德州中院根据《劳动法》及我省《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认为骆某等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众,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考虑到劳资双方都有解决劳动合同的愿望和要求,德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将骆某、赵某和李某分别提起的3件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合并受理,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骆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分别与无线电厂、电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骆某1万元、赵某6000元、李某1万元,并在上述款项结清之日,骆某、赵某和李某应分别办理与电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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