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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供用热条例等你提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7: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杜娟】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本市制定的《天津市城市供用热条例(草稿)》现在公开向社会征求对该条例的意见,11月10日之前您可以通过邮件和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条例的规定,今后新建房屋必须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并实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否则建设单位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热单位因停热、供热温度不

达标,或者抢修不及时给用热户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用热户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可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新建房屋供热应实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建设单位应向市供热办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根据规划确定供热方案。

  在《天津市城市供用热条例(草稿)》中规定,今后新建房屋必须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新建房屋供热应实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建设单位应向市供热办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根据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新建房屋落实供热方案后,规划、国土和房管、环保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既有房屋实行供热计量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供热单位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按单户分环的要求逐步进行,实施方案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居民室内系统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热户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工程,不得干扰正常施工。

  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温度标准为16℃(±2℃)。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办公室做出的提前或者延长供热的决定执行。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温度标准为16℃(±2℃)。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按其功能需要,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不得擅自停热。供热单位因设备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用热户。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报修、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对能源消耗超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热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拒不交费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停热措施。

  热是商品,供热收费实行“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用热户应履行交费义务,在市供热办规定的日期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用热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热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拒不交费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停热措施。实行按热量表收费的用热户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热计量收费办法计收采暖费。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时,新用热户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未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的,由新用热户承担责任。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要求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按期交纳供热费。用热户需要暂时停止和恢复供热的,应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用热户停止供热,应交纳容量热费。用热户恢复供热,应交纳施工材料费。用热户停止和恢复供热,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

  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维修、购置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更新改造。用热户个人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温度标准的,由用热户自行承担责任。

  因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擅自加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热水等原因,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温度标准的,由用热户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由此给供热单位造成的损失。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的热费。

  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供热设施不能使用,影响正常供热需要更新改造时,维修、购置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更新改造。因住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其他住户公共安全和利益产生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履行通知义务后,住户不能及时赶到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派出所、居委会配合入户,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予以配合。热计量表在安装使用前需经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仲裁核定,核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热计量表的维护、管理、更新按市供热办公室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供热单位违反条例,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分室控制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建设热源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城市供热许可证;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的;因停热、供热温度不达标,或者抢修不及时给用热户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违规挪用供热设备折旧费,不能保证供热稳定运行及设备正常更新改造的;不执行本市供热计量计划安排的。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或者毁坏供热设施的;干扰热计量表正常计量的;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察、维护和检修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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