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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告变脸就没招:政策缺陷还是执行不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7:52 长江商报

  11月1日是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对性病、人工流产等12类广告的“禁刊”首日,多数媒体都遵守规则没再刊登上述广告。不过,一些“无痛流产”的广告却悄然变脸,成了“意外怀孕”、“终止妊娠”。对此,工商部门表示,这样的广告是否属于禁止范围,尚需请示工商总局,自己无法界定。(11月2日《新京报》)

  广告一变脸,执法部门就没招,这似乎已经成为不少“禁令”面临的最大尴尬,也成为违法违规广告能够轻易绕过“禁令”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于是,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这到底是因为政策缺陷,还是因为理解不透、执行不力呢?

  在笔者看来,这既是理解不到位,也有政策缺陷的原因。一些地方报刊将“无痛人流”广告悄然变脸为“意外怀孕”、“终止妊娠”,该地工商部门就没招了,就不知道是否属于禁止范围了,这显然是对“禁刊令”理解不透的结果。关于流产广告,“禁刊令”明确规定停发“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这说明禁刊的流产广告是以内容为标准进行界定的,即不管报刊广告中是否使用“无痛人工流产”字眼,只要从内容上可以看出属于“无痛人工流产”就属此次禁刊之列。在“终止妊娠”的广告上,宣传“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实质就是宣传“无痛人工流产”,显然应属于禁止范围。

  另外,执法部门在认定违法广告时,也不应就事论事地死抠政策条文,必须紧密结合政策的制定背景、基本宗旨和实现目标来结合判断。这次“禁刊令”的目的是防止广告宣传误导公众,影响媒体公信力。面对一些“变脸”广告,这样鲜明的价值取向足以成为判断依据。

  当然,一些违法虚假广告的屡禁不止,与政策本身的缺陷也密切相关。一些政策规定的不完善,适用范围的狭窄甚至不明确,给违法虚假广告变脸就逃脱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也造成执法困难。几个月前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禁播令”,自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除了“顶风作案”的电视台外,一些祛斑、祛眼袋、“呼噜停”、“蚁皇神粉”等非属禁播的广告也开始在电视屏幕上大行其道,成为新一代的“视觉污染”。从实质上看,这些电视广告仍然大量充斥虚假、夸大和误导的成分,存在与禁播的五类广告相同的问题。这突出地暴露了“禁播令”自身的缺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内容涵盖性不够。

  几乎十年前,主管部门就开始发现广告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其间不断下发文件促进加强管理和审查,但每次过后都再次泛滥,范围更广,危害更大,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深刻反思,认真检讨采用手段与治理目标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找治本之策,防止疲于应付,费力而无功。

  李克杰(山东济南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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