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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信息“为公而开”有助危机化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7:53 长江商报

  本报评论员刘敏

  最近发生的两起事件引起了武汉市民的广泛关注:一则是9月27日武钢两枚放射源被盗,另一则是10月26日硚口区利济南路劫款杀人案。本报对此均及时做了报道,有关单位、部门也通过本报呼吁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继两枚被盗放射源于近日“失而复得”,劫款杀人案的嫌犯也相继落网。

  这两起突发事件能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化解,且都没有造成后续的损失和伤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媒体上准确及时地公开信息,并主动邀请市民参与、配合。比如,警方明确表示劫款杀人案得以迅速破获,就得益于一位市民的举报,并兑现了悬赏承诺。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整个过程中,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举动很值得赞赏。

  对于突发的特别是可能影响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公众历来十分关注,如果不及时公开和提醒,而是出于某种考虑采取隐瞒或谎报的做法,往往会事与愿违,这已不止一次被证明过。信息公开有助于化解公共危机或可能转化成危机的突发事件,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

  关于一些突发事件的信息之所以应该公开,一是因为它们往往关乎公众利益,具有社会性,而不是哪个单位或哪个部门的“隐私”,将之公开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能够提升公共部门的公信力;二是现代社会各行业分工愈益专业、细密,各种社会事务往往以比较分散的状态呈现和运行,这就很需要及时地进行信息的公开、流动和共享,通过分散信息的不断聚集、各种社会资源的不断整合动用,能使危机或事故得以迅速、妥善地处理。

  从过往的某些事例来看,对于突发事件的信息是否公开,一些单位或部门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犹豫和顾虑。实际上,让公众最大程度地了解真相,可使人们及时准备,有效预防,还可以提高公众对有关单位或部门行为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提高化解危机或突发事件的效率。当然,有些事情是否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有关单位或部门自然有自己的考虑,这种考虑有时也具有某种合理的成分。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公开的事情,公开总比不公开要好;看起来不适宜公开、担心会引起某种恐慌的事情,公开了也未必真就如此,或许还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可以说,公共部门的行为姿态越透明,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突发事件表态越及时,诸多的猜测、恐慌也就越是无处藏身。

  社会中蕴涵着巨大的积极力量,充分释放出这种力量,常常是化解危机的关键。流言止于公开,危机化解于建立在互信之上的齐心戮力,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与成熟,也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和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这是最近两起突发事件的成功化解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详见本报近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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