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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道防止错案的“篱笆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成法修正案,取消了授权省级高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条文,明确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11月1日《海南日报》)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现代文明的一大进步,是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做的重大努力。从司法角度看,这一变革将促进刑事审判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更大的意义在于彰显了两大价值,一是我国宪法所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世界范围内在死刑问题上所倡导的“少杀”和“慎杀”。

  死刑适用的宽严程度,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变迁。从历史进程看,从1983年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2006年死刑核准权上收,其间的20年正是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效的关键时期。在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整个社会对死刑这一严峻的刑事处罚手段产生了不同的观念和争论,死刑判决中的错案和冤案引起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更是受到广泛的谴责,刑事审判中的程序公正理念逐渐成为共识。正是受这些社会观念的敦促与引导,司法系统重新审视死刑核准权的行使问题,并力图把少杀慎杀贯穿于审判程序之中。

  基于同样的逻辑,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民众强调“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仍然影响着死刑的适用,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仍是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从刑事侦查和审判方面看,“从重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观念还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指令和“民意”的倾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围绕着重大刑事案件,司法机构往往更多注重破案、判案结果,有意无意间放松对司法程序的严格恪守。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至少在程序上设了一道防线,有可能尽量纠正冤案和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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