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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法律合作大有可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24 法制日报

  对话大法官

  本报记者 徐志坚

  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韩国大法院院长李容勋一行10月25日至30日来华访问。在京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分别会见李容勋,就加强两国司法

界的交流与合作交换了意见。10月26日,李容勋在钓鱼台国宾馆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近年来,随着中韩两国关系迅猛发展,两国司法界交流合作的步伐日渐加快,另一方面,由于人员往来、经贸交流频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使两国司法合作的需要更加迫切。谈到此次中国之行,李容勋说,虽然是第一次来华访问,但由于两国有共同的文化基础,他感觉“非常熟悉”。通过与中国司法部门领导人会谈,他感到虽然两国司法制度不同,但中国审判制度越来越完善,而且中国司法部门领导人十分注重对法律细节的改善,这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推动司法改革

  作为韩国大法院的院长,李容勋的法官之路可谓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1963年,21岁的李容勋从韩国法律精英的摇篮———首尔大学法学院毕业,1968年,他成为大田地方法院的一名普通法官。此后37年中,李容勋先后在首尔地方法院、首尔高等法院、大法院等核心审判机构工作。

  在韩国司法界,李容勋开始为人瞩目是在1993年,当时韩国法院系统迎来大改革浪潮,时任大法院行政处次长的李容勋在改革中扮演了“一线指挥官”的角色,在以他为代表的改革派推动下,大法院新设了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行政法院加强了对行政案件的司法控制,专利法院扩大了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司法管辖权。这些改革措施提高了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效率,受到司法界内外的一致好评,李容勋也因深厚的理论造诣、卓越的实践能力成为公认的民法权威专家。1995年至2001年,李容勋连续六年担任大法官,2005年被卢武铉总统任命为第14任大法院院长。

  谈到韩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李容勋认为,同制度的改革相比,更重要的是对审判内容的完善,要努力使审判的内容更加充实。为此,李容勋提出了“审判中心主义”原则:第一,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在法庭上要多听当事人的声音,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第二,在刑事审判中,法庭要尽量多地确认有关事实证据,按照事实进行审判;第三,降低法院的门槛,让更多的普通人有机会接近法庭,接近法律。

  对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和效率”的审判原则,李容勋表示,这也是韩国法院追求的目标,但他也承认,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同时做到迅速与公正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要实现这个目标,他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重视庭审过程,使审判内容更加充实。“比如说,法官在法庭上如果能拿出一个小时来听当事人的声音,他就可以更准确地把握事件经过,有利于更加迅速地作出判决。”李容勋说。

  重视调解工作

  与中国相似的是,韩国法院也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模式,并在为此积极努力。李容勋认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院,都会把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优先于通过判决解决问题,而要做到“化干戈为玉帛”,他认为最重要的是法官要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在当事人情绪缓和下来后,法官再进行调解往往会效果更佳。

  李容勋最后强调,每个国家司法制度都不相同,不能简单地说哪个制度更加优越,虽然韩中司法制度不同,但相互分享经验有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本国的司法制度。韩国法院期待今后能与中国法院在更广阔的领域加强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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