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司法理念的有益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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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24 法制日报 |
短评 冉多文 青岛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筑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中,突破传统调解模式单一的局限,发挥社会六大调解力量,着力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为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中国的传统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青岛市实施的“大调解”举措,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采取便民利民、符合情理的解决手段,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之中,减少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恶化。此举既节约和保护了司法资源,缓解法律诉讼压力,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经验,重判决、轻调解的问题。有的认为,调解是在法制不健全时期的权宜之计,与现代司法权威性不协调,片面强调法律诉讼,放弃和排斥调解,使调解制度受到冲击,导致调解工作边缘化;出现了司法难以承受之重,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对抗,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难以平息社会矛盾。 青岛市整合社会力量,从社会层面的六大调解入手,广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其重要意义在于,他们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方向,顾全大局,引导群众以理性、合理的形式表达合法利益的要求,维护了道德和法律公正的底线,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一个人人关心、人人支持调解工作,增进社会团结和睦的良好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