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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上证信息被判赔偿2万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被称为“中国金融信息国际维权第一案”,近日暂告一段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因为违约,赔偿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信息公司)违约金2万美元。记者今日从有关方面证实,新华富时已决定上诉。

  纠纷源于新华富时出售“中国A50指数期货”。

  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新华富时是专业编辑指数的知名企业,依据上证所发布的即时行情,编制中国A50指数。在未经信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新华富时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上市交易。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即引发强烈反响。中国的股票行情指数成了其它国家的期货产品?此事件直指中国与新加坡两地有关股指期货市场主导权的争夺。新加坡已于今年9月5日上市了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而这个金融衍生品期货品种,在中国现在还根本没有开始做。

  原告信息公司认为,依据合同规定,上证所证券信息的一切权利归上证所所有,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根据合同附件,被告许可使用的信息为上证所交易行情,用途为“许可利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被告新华富时向新加坡交易所约定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属于违约。

  但新华富时不这样想,它认为信息公司对实时股票行情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上证所及信息公司根本无权限制被告使用。

  知识产权专家罗莉女士认为,法院以合同纠纷判案,依据的是合同法。但是合同标的为信息,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确是一个新问题,值得关注。而且该案的意义甚至也不在于到底是为什么之争,而在于它是“中国国际金融信息第一案”,在于中国的股票行情成了外国交易所的期货品种这一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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