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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废物污染地下水农民三级上访有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郄建荣 历经三级上访,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北壕村王彩芬等45人告当地企业江山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问题,近日终于拿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复议结果:责令辽宁省环保局及锦州市环保局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2005年9月7日,王素华、李文成到锦州市太和区环保局上访,反映江山化工公司污染问题。王素华称,“其家中井水漂着厚厚的一层油类物质,并有刺鼻的气味,她母亲饮用

后双眼朦胧、全身不适。地下水浇灌菜地后致使蔬菜大面积腐烂,去年几乎全部绝产。

  因农田被污染不能种植,今年损失四万多元。村里其他村民家中的蔬菜也遭受了同样的损失”。

  王素华认为,这种结果是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残渣、废气、废水造成地下水和农田污染导致的。就此,他们已经向当地区、市、省环保局举报,但结果不了了之。

  今年5月18日,王彩芬等3人到国家环保总局上访,国家环保总局对此案进行了行政复议。

  尽管来自辽宁省及锦州市环保部门的说法都表明,他们在这一案件中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对违法企业也依法进行了处罚。但是,国家环保总局仍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辽宁省环保局对调查中发现的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渣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冷却水直接外排、泄漏的机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书面处理决定,也没有证据表明辽宁省环保局将案件材料移交当地市、区环保部门予以处理”,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项目(江山化工有限公司)配套环保设施已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责令辽宁省环保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等法律规定,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或者书面移交当地市、区环保部门予以处理;责令辽宁省环保局督促锦州市环保局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王彩芬等45人如对这个复议决定不服,还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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