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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理性之旅刚刚启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24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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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云翔

  《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

次最重大改革。

  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昭示着一种理性的回归:从形式上讲,我们回归到由人权公约、宪法、刑事诉讼法所建构的刑事诉讼体系内,使得法律内部协调一致;从实质上讲,这样的回归告诉人们,公民的一些权利是不容回避、不可克减的,不得为了公共利益而无原则的牺牲公民的权利,公正的审判始终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死刑复核权的上收,仅仅是刑事诉讼理性之旅的一个新起点,而绝对不是终结。因此我们仅仅能够欢乐在今朝,明天我们必须在理性的路上继续求索,我们在高兴之余还必须认识到,复核程序依然有着相当多的不足:如复核程序究竟是一个审判程序,具备审判的基本要素,还是一个简单的司法行政程序,仅仅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续?又如,复核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如何得到充分的保障?再比如,我们如何实现对复核者的监督,防止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我们期待着上述问题的答案,但是我们发现这样的问题不仅困扰着我们,其实也困扰着我们的先人:我国古代设计了很多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如三复奏、五复奏等等,但是我们发现绝对的权力下,设计再精巧的制度,都避免不了被架空、被规避,甚至被放在一旁置之不理的命运。此时,我们反诸求己,我们发现,诚如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与整个文化联系在一起。”没有整个社会的理性,没有权力制约体系的理性,没有整个法律文化与社会文化的理性,在刑事诉讼中复核程序中的理性终究是一种空中楼阁。

  所以,我们既寄希望于那些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人,希望他们能够慎重地对待手中的权力,能够理性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也期望于每一个公民,认识到“对个人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是制订一个给予犯罪人充分辩护权的制度”,正确看待犯罪人的辩护,视保护犯罪人的辩护权为保护我们社会本身,不要被各种甜蜜的借口所左右,防止出现过去的那种反复。

  总之,在死刑复核由谁进行的问题解决之际,我们更关心的是如何更好地运用这项权力,让其实实在在地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增加社会的文明与理性,我们希望公正的裁判能够公开的作出,我们希望权力得到严密的监督,使得复核是在法律之下远离私心而作出,这需要我们每个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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