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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语境下的个案走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24 法制日报

  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印象,法律似乎和案例没有关系,所有那些个案中最值得法律人去思考、去感受、去发现的时代背景,社会变迁,个人命运等活的元素都被忽略了

  吴革

  “文革”之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一代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

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必须建立制度,防止领导人终身制,必须“依法治国”。由是,拉开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立法、法律适用、法制宣传运动。这场运动所处的时代被学者称为走向法治的时代,而其中有许多内容是对国外法律思想、法律原则、法律技术的移植,是康梁梦寐以求的“变法”。由此,也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造法”运动。当然,这个过程也是有许多中国特色在里边,并不是完整的照搬照抄,免不了有外国产品的中国组装,免不了各个部门的利益博弈。

  我更愿意将这个运动称为“法律移植时代”。截止到2000年,新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虽然今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立法仍然是权力机关,法学家等社会精英兴趣所在,但民众的兴趣已经开始转向了,他们的兴趣从立法转向了个案,他们开始着手测试那些写满权利的被称为“法”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2003年孙志刚案是转折点。从此,一个“后法律移植时代”已经开始了。

  二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我们欣喜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例如公平问题,个案与法治关系问题,这些关涉我国法治走向的大问题应当引起立法、司法机关和法律人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完善。作为成就,我们可以搬出一部最好的宪法、数百部法律,数万个行政法规,这也不过是说明我们有了数量可观的法律文本。而这场变法运动的反思之一,我们能不能换一下思路,我们不要为究竟采纳了谁的法律文本而争执,不要因为法律规范和立法技术优美而陶醉,我们能不能认真观察、研究几个个案?

  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印象,法律似乎和案例没有关系,法律是脱离了具体案例的法律。有的案例教学,把个案所有的社会性都抽取掉,把一个生存所逼,走投无路,讨薪杀人的农民工杀人案,说成是:某甲因工资纠纷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在这样的案例教学研究中,所有那些个案中最值得法律人去思考、去感受、去发现的时代背景,社会变迁,个人命运等活的元素都不见了,当事人完全可以不考虑其背景而用符号代替,再复杂的事件也被提炼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的判断取决于严格适用相关的法律文本。而法学家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法律法规的逻辑阐明,司法机关的司法,其实是为实施他们对那些写在纸上法律的正确理解;个案,不管其如何特殊,如何新颖,必然受到既有法律梳理,在这种情况下,最能够反映时代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个案,蕴藏着最大创新机会的个案被人们不经意之间冻结了。

  这里以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致死案件(以下简称黄静案)来说明法律移植和法治的关系。人们关注黄静案,其实是在关注他自己的命运,关注一个生命的遭遇。从法律上讲,生命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当一个人生命终止了,我们有权利知道他(她)的生命是因为什么被终止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人们对生命的价值尊重的呼声越来越高,不仅有了“人本主义”的提法,民间也不断通过个案表现他们对生命健康权的高度关切。黄静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通过对一个年轻美丽的小学教师非正常死亡的关切,借助网络来表达他们对生命的关怀。所以,黄静案是用黄静的名提出了公民生命权的保障的时代话题。当然,与此同时,黄静案也借姜俊武之名,再一次重申了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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