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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建设用地不得超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59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今后,我市主城区森林公园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3%,其余区县森林公园不得超过2%。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森林公园建立前建设用地已超过3%的,可采取维持原状或采取移民搬迁、限期拆除等措施将建设用地比例减少到3%以下,原则上不得新规划建设用地。今后,已建立森林公园的,不得再申报设立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地方工程建设项目或对外招商引资开发项目征占用了森林公园林地的,可允许森林公园新规划部分林地从事经营性开发,但面积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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