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海口规定: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禁止开“拉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9:12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11月2日专电(记者卜云彤)《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今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对城市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挖掘和修复都作出具体规定。这给那些在路面上“动手术”的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城市中,经常开挖道路的一般有电信、燃气、供水、供电、污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海口市建设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方面抬高了

准入门槛,例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期限为1年;施工企业必须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宽度为原路面的一个板块,规格约为长6米、宽4米,增加了修复成本;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将加强对开挖道路修复工程质量的监督。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在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作业;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